岳阳市对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亮红灯” 岳阳要闻 华声在线岳阳频道-和记娱乐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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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对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亮红灯”
    发布时间:2022-11-30 15:39:11   来源:清廉岳阳  作者:

    对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亮红灯”

    ——岳阳市纪委监委出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二不准”规定

    “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在招投标活动中‘提篮子’‘打牌子’,当掮客牵线搭桥,出租出借资质,插手干预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

    “不准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缴纳保证金、报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这是近日岳阳市纪委监委根据省纪委监委和市委要求出台的《岳阳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二不准”》(以下简称《“十二不准”》)里的内容。

    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代言人、代理人。十九届中纪委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工作时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严查从立项招标到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腐败问题。工程建设领域投入资金量多、利益关联度高、权力寻租空间大,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重点领域。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腐败问题,本质上是权力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资源配置,其背后反映出工程建设相关行业领域制度不健全或制度缺失、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关领导干部直接或变相违规干预工程建设同不法商人形成利益交换等深层次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斩断“桌面下”“水面下”利益输送的链条,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市纪委监委结合岳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和“关键少数”,突出靶向纠治,破解监督难题,划出了“十二不准”的红线。

    文件特点

    从标题看,以“不准”定调,态度鲜明,语气强烈,释放出“动真格”的明确信号,给违纪违法者以震慑警醒。

    从体例看,直白明了,言简意赅,好记易记,每一个“不准”既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形成了闭环,构成了体系,打出了监督关键岗位的"组合拳",织密了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网。

    从内容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痛点堵点,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多发易发且较为隐蔽的违规违纪行为,从招投标前、评标阶段、中标后三个方面入手定规矩、设“红线”,体现了于法周延与于事有效的统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

    招投标前:《“十二不准”》指出,不准以集体研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违规将应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不准指使或授意项目业主单位采用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未经集体决议或违背公平择优原则等随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准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或设置特定门槛条件。

    评标阶段:《“十二不准”》指出,不准采取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打分,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

    中标后:《“十二不准”》指出,不准以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结算审核等为由,变相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不准“招小建大”,违规变更或未经批准施工故意造成既定变更事实,超概算超预算大幅增加项目投资;不准为被处罚对象向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等说情打招呼,帮助减轻处罚或逃避处罚等。

    贯彻要求

    要抓好学习宣传。把《“十二不准”》规定的要求、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每一名公职人员、每一项审批环节、每一次会议研究。要强化监督检查。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紧盯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投标的薄弱环节、腐败土壤,精准监督、全程监督,推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取得实效。把推进专项整治与促进完善治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监管部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形成问题线索处置整体合力。

    要严格责任追究。凡领导干部违反《“十二不准”》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记入其廉政档案,作为其考核考评、职级晋升、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尚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提示提醒,直至组织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岳阳市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十二不准”

    一、不准以集体研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违规将应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

    二、不准指使或授意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准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或设置特定门槛条件。

    四、不准未经集体决议或违背公平择优原则等随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不准采取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打分,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在招投标活动中 “提篮子”“打牌子”,当掮客牵线搭桥,出租出借资质,插手干预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

    七、不准以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结算审核审批等为由,变相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

    八、不准“招小建大”,违规变更或未经批准施工故意造成既定变更事实,超概算超预算大幅增加项目投资。

    九、不准为被处罚对象向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等说情打招呼,帮助减轻处罚或逃避处罚。

    十、不准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一、不准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缴纳保证金、报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十二、不准有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其他行为。


    一审:陈雪梅 二审:秦郁欣 三审: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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